《公司法》颁布实施三十余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6月15日,记者在重庆市律师协会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了解到,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此前版本有着很大变动。新《公司法》都对哪些方面做出了修订?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现在大概有接近2亿的市场主体,公司制的有5千多万家,虽然数量不是最多,但是从国民经济的贡献和作用来看是最重要的,公司法经过了四次的修订,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围绕公司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介绍,新《公司法》围绕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制度规范、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方面,明确了法定登记事项和法定自主披露事项,确认了信息化建设成果,规定了登记效力,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
据了解,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允许一个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法》修改为:允许一个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提供更多治理模式供公司选择,简化组织机构设置,降低治理成本。例如引入单层制治理模式、放松一人公司限制;对于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规模较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